市区停车收费时间、区域划分等拟调整!正征求意见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修改〈丽水市区停车差别化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发挥价格杠杆作用,鼓励短时停车、限制长时占用、加快车位周转,促进城市交通拥堵治理,缓解停车矛盾,经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座谈商议,市发改委拟定了《关于修改〈丽水市区停车差别化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开征求意见,相关单位、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丽水市区停车差别化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修订)》(丽发改价格〔2021〕132号)的个别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二、停车区域范围。按区域划分为三个等级:一类区域范围东至寿尔福路,南至卢镗街,西至括苍路,北至人民路(背景为红色);二类区域范围东至东地路,南至大䣭街(南明湖北岸)、好溪路,西至教工路沿丽阳街至括苍路,北至北环路沿括苍北路至城北街中除一类区域外加高铁站区域(背景为蓝色);三类区域范围除一类、二类区域以外城区(背景为白色)。停车区域范围划分应根据停车需求状况、道路路网分布、公共交通发展水平、泊位利用率和周转率、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
二、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五、完善停车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一)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收费,由相关运营管理单位根据所处区域类别和车辆类型的具体收费标准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三、将第五条第五款修改为“五、完善停车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五)相关运营管理单位应加强道路停车泊位和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的停车收费及运营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
“ 一类区域8:30—21:30 二类区域8:30—21:00 三类区域8:30—19:30”
本通知自2024年*月*日起执行。《丽水市区停车差别化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修订)》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3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完善停车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浙价服〔2014〕167号)、《浙江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区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09〕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通过公示向社会征求意见,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丽水市区停车差别化收费政策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停车收费是指为机动车提供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差别化收费是指针对不同性质、区域博冠体育、类型、时段的停车实行不同的计费方式,实行累增递进式的收费政策。
二、停车区域范围。按区域划分为三个等级:一类区域范围东至寿尔福路,南至卢镗街,西至括苍路,北至人民路(背景为红色);二类区域范围东至东地路,南至大䣭街(南明湖北岸)、好溪路,西至教工路沿丽阳街至括苍路,北至北环路沿括苍北路至城北街中除一类区域外加高铁站区域(背景为蓝色);三类区域范围除一类、二类区域以外城区(背景为白色)。停车区域范围划分应根据停车需求状况、道路路网分布、公共交通发展水平、泊位利用率和周转率、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
三、停车收费按照停车场所的性质和特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管理形式。
(一)一类区域的停车收费高于二类区域的停车收费,二类区域的停车收费高于三类区域的停车收费;
(一)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收费,由相关运营管理单位根据所处区域类别和车辆类型的具体收费标准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收费,由经营者根据所处区域类别和车辆类型的具体收费标准范围内自主确定,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三)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收费,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信的原则,根据经营成本和供求状况自主确定,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2.进入经市政府批准收费的道路停车泊位,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交通场站停车场和公立医院、体育场馆配套停车场停车不超过15分钟;机动车实际停放时间超过免费时间的,免费停放时间计入停车计费时间。
(五)相关运营管理单位应加强道路停车泊位和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的停车收费及运营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
六、各停车场应加强电子信息化建设,实行信息化、智能化管理。在停车入口处设立电子显示屏,显示停车场停车泊位实时停车信息“空位、满位”情况,引导车辆合理选择。停车场内应安装监控设施,进出停车场使用电子门禁及线上支付结算,规范收费行为。
七、经营者应依法申办有关证照,取得合法经营资格。负责停车场所设施的维修、保养、更新,保持停车场所交通标志、标线的清晰和完整;维护停车场所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提供车辆进出时间信息,作为停车收费依据;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机动车停车收费票据。
八、停车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经营者应在停车场所或缴费醒目位置,设置收费公示牌,标明服务内容、定价形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免费停放时间、投诉电话等内容。
九、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停车收费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变相涨价、不执行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7月16日起执行,原丽发改费管〔2014〕296、325号和〔2015〕16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