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共体育场馆改革的研究公共性。公共体育场馆的投资主体主要是政府,是国有资产。这种“取之于民”的资产性质决定公共体育场馆在使用上要“用之于民”,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
服务性。服务性是公共体育场馆的基本属性,与企业组织提供的“服务”不同,它提供服务时要将社会利益摆在核心地位;
普遍性和非排他性。其政府为投资主体的性质,意味着所提供的服务要面对社会中的任何群体和任何个人,要平等地对待每一个服务对象。
公共体育场馆是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依托和载体。多年来,公共体育场馆为我国体育事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物质基础和保障,表现在:为我国竞技体育的飞速发展提供了硬件条件;向社会开放,普及了群体体育的开展;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成为体育本体产业的“主战场”;尝试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博冠体育平台,为今后公共体育场馆的改革发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公共体育场馆从规划选址、投融资到后期的运营开发都已融入到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环境中。一些城市把大型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系统工程的一个子系统,与市政设施、旅游业设施、商业娱乐设施建设联系起来,对城市的整体建设和发展产生了较大的影响。首先,公共体育场馆的建设加速了城市化的进程;其次,公共体育场馆建设加快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第三,公共体育场馆建设增加了就业机会,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第四,公共体育场馆的建设能反映了一个城市的文化内涵,提高城市的文化品位。
现阶段,公共体育场馆的性质在我国被定义为全额拨款或者差额补贴的事业单位,同时履行为训练竞赛服务、向社会开放和进行产业经营这三种职能。这种多重职能并举的运营模式与市场和公众对体育场馆的要求仍有一定的差距,由于现行保证国有资产管理保值增值的相关制度还不完善,导致有的体育场馆出现了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
目前我国社会资金参与大型体育场馆建设的积极性并不高,大型体育场馆建设中的社会筹资渠道并不畅通。
由于体育场馆的维修、改造成本一般比较高昂,每年要耗费高额的维修费用、后期运营费用,折旧费用等,这些都形成巨大的经济压力,即便是经营效果比较好的场馆,也很难完全依靠其经营利润盈余来支付高昂的成本,导致发展缺乏后劲。
有的体育场馆建设时在用地选择与布局上,缺乏与城市总体布局的协调,造成使用与联系的不方便;有的体育场馆功能相对单一、配套设施不完备导致设施利用率不高的现象十分突出。
目前我国公共体育场馆经营方式主要有承包经营、目标管理、委托经营等。受制于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部分场馆经营者缺乏创新和开拓精神,经营理念落后、营销手段简单陈旧、缺乏创新;在经营项目上,没有按照市场化的取向进行优化和重组,在设置新的经营项目、服务内容和项目融资等方面的审批过于谨慎,对市场反应迟缓。
我国90%以上的公共体育场馆都属于行政事业单位性质,原则上不应该从事自负盈亏的企业化经营行为;但是公共体育场馆还是我国的国有资产,要承担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任务。这种双重体制上的矛盾导致公共体育场馆职责不明,内部运行机制不灵,从而造成目前公共体育场馆低效运转。
目前,我国公共体育场馆的投入建设具有多重性的性质,有的投资主体投资的体育场馆只是为了本部门本系统的工作需要和利益需要,极少用长远眼光看其使用价值,出现了在管理上各自为政的情况。
现阶段,我国公共体育场馆的经营人员大多是从本单位内部成长起来,由于长期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办体育,知识结构和社会经历单一,缺乏体育经营管理的系统理论知识和市场运作,市场开发的实践经验,这种人才匮乏情况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公共体育场馆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我国对公共体育场馆的定位属于社会福利事业,但是场馆在经营中要缴纳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教育附加费、治安费、防疫检测费、门前三包费、物价管理费、绿化费等等,名目繁多的各种税费支出给场馆的经营带来了沉重的负担。
一方面是我国公共体育场馆发展战略的产业政策和经济政策研究滞后,另一方面是缺乏对规范体育场馆经营活动的法律研究,尤其缺乏体育场馆运营方面的法律法规。
体育消费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与社会总体经济水平及体育消费意识有很大关系,目前我国的体育消费仍处于初级阶段,大众的体育消费意识和消费方式还有待于培养,体育场馆健身消费市场也有待于培育。
要解决公共体育场馆赛后的综合利用,就要从源头开始,即建设前对场馆的定位。公共体育场馆应由以往由国家投资、经营,亏损财政补贴的体制进入“以市场化运作为导向,充分利用各种市场化筹资渠道和方式筹集资金,鼓励社会机构参与体育场馆经营管理活动,建立体育场馆经营管理新模式”的新阶段。
要从社会经济学角度考虑,对体育场馆的社会功能进行定位,对于没有商业运营价值的体育场馆,保持场馆的国有性,让他们服务社会,并承担起作为公益性设施的使用和维护费用;对于可以进行商业化运作的体育场馆和运营必须通过合理的商业原则来运营和管理。
政府在对体育场馆的建设与经营进行市场化运作的同时,也要搭建体育场馆的互动、互通、互补、互利的平台,构建体育场馆经济圈,实现体育场馆在经营上的区域化和整体性。
要改变目前体育场馆经营人员素质低,流动性差的局面,注重培养懂体育懂经营的人才,并不断更新专业人员、引进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政府在大力推进城市社区体育的同时,也要进一步促进乡镇体育的发展,解决农民的健身观念、加强农村健身场所和健身设施的建设问题,将进全民健身工作从大城市普及到乡镇。
首先,对于地理位置好、配套设施完善、设备运行状况好大型综合性公共体育场馆或者综合性体育中心可以通过产权制度改革、进行资产重组,成立独立法人性质的股份公司或者场馆集团,改造后要以完全的企业化经营方式来运作,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实体,经营不善时可以申请转股或破产。
其次,对于专业性训练场馆考虑到“奥运争光”计划可以先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经费由财政核拨,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转制为企业。这种类型的体育场馆在经营中要以社会效益为主,经济效益为辅,但是要在内部实行目标责任制或承包责任制,
第三,学校或社区内的体育场馆特点是结构简单、规模小、产业上的重要程度低,可以作为全民健身的配套设施全部免费向市民开放,维修及运营费用也全部由政府支出。
第四,探讨老体育场馆改造的可能性。一些老的体育场馆由于体育设施老化,配套设施不完备,已无法承揽赛事,如果完全进行改造一方面缺乏资金,另一方面现实意义不大。对这部分体育场馆我们可以进行重新定位,或者引入社会资金合作开发适合都市休闲健身的中、高档健身俱乐部,或者进行土地置换,与城市开发总体综合,或者政府投入少量资金后进行简单改造成低价或者免费向市民开放的全民健身场所。
公共体育场馆市场化运营模式的建立必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要以管理体制改革为切入点,以经营为核心, 以集约化为内容,以市场为导向进行资源配置,使体育场馆经营管理实现区域化和整体性,让场馆发挥最大的使用价值和经济效益。
3.3.1公共体育场馆的市场化运作需具备以下五个特点:企业化经营;市场化运作;专业化定位;集约化发展;制度化管理。
首先,打破“大锅饭”和平均主义,建立起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机制和激励机制;其次,要按照现代化企业管理的要求,建立能上能下的人才选拔机制;第三,建立科学决策机制,保证体育场馆经营决策过程的理性化和决策方法的科学化;第四,建立内部约束机制,加强对经营者的业绩考核与评价,完善对经营者的财务监督与约束体系。
我国公共体育场馆可以借鉴国际上先进体育场馆的管理模式,利用外脑,请国际、国内专业体育经营公司或者国际管理集团来进行运作。借助国际、国内体育经济公司或者体育管理集团的先进经验来对体育场馆进行直接的管理,或者通过与专业公司联手进行内容广泛的商业开发的形式,是公共体育场馆经营管理模式的发展方向。
大力进行无形资产开发。场馆无形资产开发主要包括冠名权、赛事冠杯权、广告发布权和广播电视转播权、竞赛表演活动的名称、会徽、吉祥物等标志的特许使用权和经营权等几个方面。体育场馆通过出售冠名权等无形资产开发方式,可以增加收入,另一方面可以增加场馆的知名度,带动体育主体设施广告经营,提高场馆的综合使用率。
积极开拓体育竞赛表演市场。与各体育俱乐部相结合,积极开拓体育竞赛表演市场应该是体育场馆运营中最具活力、最具影响力的部分。体育场馆要结合自身优势,充分利用自身专业、技术和场馆硬件优势,通过与体育俱乐部结合,积极开拓体育场馆与体育竞赛表演相结合这一最具潜力的市场。
整合体育设施,实现多元化,集团化经营。利用大型场馆的标志性意义,和周边的商务、居住、餐饮、娱乐形成互动,打造“场馆圈”概念,用场馆本身来提升地区的人文价值。另外,对于一些大型的体育场馆,可以将资源整合,组建一个大型的政府控股的体育产业集团公司、集中开发,多元化经营,形成集团优势,提升整个场馆的综合利用率。
完善体育场馆的配套服务和设施。完善体育场馆的配套服务和设施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一是扩展广泛的休闲设施,增加包厢、餐厅、酒吧等,可以提高在比赛日的收入;二是提高场馆的使用率。在没有活动的时候可以把场馆变成会议设施,零售、博物馆、康体中心、电影院等。三是在场馆内开展各种非体育活动,比如举办音乐会,展览会等。
扩大宣传力度,全面组织现代化营销。面对越来越激烈的体育竞争市场,公共体育场馆要打破旧的体制,改变传统观念的束缚,利用各种机会和手段来宣传和扩大自己的知名度,采用多元化、现代化的营销手段来提高场馆的经济附加值。